曾政规〔2018〕2号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采砂管理,保障行洪安全,保护矿产资源,优化生态环境,维护河湖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砂、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通告如下: 一、全区河道及其沿岸砂石为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采砂活动。 二、严格执行河道采砂禁采期管理规定。每年5月1日至10月15日,为河道(水库)禁采期。禁采期内禁止一切采砂行为,采砂船只、机具等采砂设备必须撤离河道(水库)。 三、严禁非法河道采砂、水库清淤采砂、滩涂地采砂、林地耕地采砂。未经许可采砂、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采砂或者超越许可范围采砂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审批规定,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采砂并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两年内曾因非法采砂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砂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收购、储存、买卖、运输非法开采的砂石,取缔所有非法囤砂点。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的矿产品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应严格按照河道采砂管理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河库长制要求,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砂等行为。对履职不力的,依纪依规追责问责。 八、对参与或庇护非法采砂的国家公职人员、村组党员干部,一律报纪检监察部门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在打击非法采砂行为过程中,阻碍抗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发生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自《通告》公布之日起,凡自动拆除非法采砂设备、停止非法采砂行动,并主动投案自首的,酌情依法从轻处罚。凡顶风作案、继续非法采砂的,一经发现,依法没收采砂工具,从重处罚。 十一、欢迎社会各界群众监督举报,一经查实给予一定奖励。举报电话:0722—3228886,15586753888。 十二、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8年8月9日 |